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17年第69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确认审批有关调整事项的通知》(财税〔2015〕141号)有关要求,现将2016年度(第二批)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1.中国人保公益慈善基金会
2.增爱公益基金会
3.中华思源工程扶贫基金会
4.兰州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5.张学良教育基金会
6.宝钢教育基金会
7.北京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8.西北农林科技大学教育发展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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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中南大学教育基金会
35.思利及人公益基金会
36.纺织之光科技教育基金会
37.中国农业大学教育基金会
38.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
39.泛海公益基金会
40.阿里巴巴公益基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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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
2017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