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中南大学校友总会章程

2019年11月26日 21:2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本会名称:中南大学校友总会(英文译名为: Alumni Association of Central South University,缩写AACSU)。

第二条本会为中南大学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经湖南省民政厅批准登记的独立法人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思想和行动指南,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工作融入中南大学校友总会运行和发展全过程。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会致力于加强国内外中南大学校友之间、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和团结,弘扬母校优良传统,服务校友、服务母校、服务社会,指导学院校友会和各地校友会的发展建设,广泛联系海内外校友组织,激励广大校友弘扬中南精神,为母校发展建设、为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作出贡献。

第四条本会接受湖南省教育厅和湖南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会址设湖南省长沙市中南大学。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加强与国内外校友之间、校友和母校之间的感情联络和情况交流;

(二)加强与各地校友会的联系,开展工作经验交流;

(三)发挥广大校友的作用,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四)协助母校进一步拓展办学资源,筹措办学资金;

(五)帮助母校征集校友对学校改革与发展的建议;

(六)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

(七)编辑出版校友刊物,建设校友总会网站;

(八)统筹管理中南大学校友活动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本会只接受个人会员,不接受团体会员,各地校友在自愿的基础上可以成立地方或单位校友会。总会与各地校友会建立密切的工作联系,是指导关系,但无隶属关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并和校友总会及有关校友组织取得联系;

(三)在中南大学及其前身学习和工作过的师生员工和获得过名誉学位或荣誉职衔的人士。

第九条符合以上条件,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皆可成为本会会员。非本会会员而对中南大学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较大贡献者,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可成为本会名誉会员。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 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的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五)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个人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会员信息,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对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名誉的会员,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取消或暂停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 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 决定终止事宜;

(五)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 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决定会员的吸收、会员资格的取消或暂停;

(六) 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 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 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制定内部管理制度,审核各分支机构的管理办法;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七条第一、三、五、六、七、八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一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至少一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总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设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上述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会会长由中南大学在任校领导担任,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授权,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以由常务副会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八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校友赞助;

(二) 学校资助;

(三) 捐赠;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和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本会终止活动或解散,必须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四十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经2019年5月18日第四届会员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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